3月19日,柬埔寨内政部移民总局、劳工总局在全国各省召开会议,强调对在柬外籍劳工加强监管,违者将面临处罚、监禁、起诉甚至驱逐出境。 当天,内政部移民总局副总监汉挺中将、暹粒省副省长育索毗女士在暹粒省政府会议大厅共同主持上述会议。中国驻柬埔寨使馆驻暹粒领事办公室以及韩国、日本、法国驻暹粒领事机构负责人出席。 当天会议重申了内政部和劳工部、移民总局和劳工总局近期发布的公告和通知,要求在柬所有外资企业、雇佣外籍劳工的法人以及外籍个体经营者,必务抓紧办理外劳证,依法经营、合法居留。移民局、劳工局、检察官等执法部门将于柬历新年后将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相关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关于加强对在柬外籍劳工监管的通告》和《关于在柬经商企业和务工外国人办理劳工证的通知》附后。 《关于加强对在柬外籍劳工监管的通告》 2018年2月19日柬埔寨王国内政部和柬埔寨王国劳工与职业培训部联合签发《关于加强对在柬外籍劳工监管的通告》。通告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在柬务工外国人及在柬营商企业进行监管,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外国劳工联合检查工作组在获得移民总局和劳工总局联合签发的检查令后,有权在事先通知或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在柬务工外国人、投资商,以及雇佣外籍劳工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条 外国劳工联合检查工作组执法时,相关企业和个人需出具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原件); 2.商务部出具的商业注册证或其他有效文件; 3.企业用工通告(原件); 4.员工入离职通知书(原件),所有材料; 5.聘用外籍员工配额许可证(原件); 6.柬埔寨劳工部或各省市劳工局备案的柬文文本的聘用 所有外国人合同(原件); 7.外籍雇员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4*6规格照片2张; 8.外籍雇员的入境签证、最近申请的延期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9.外籍雇员的劳工证(原件和复印件); 10.《劳动法》和《移民法》文本; 第四条 任何在柬从事小生意者、小商贩、移动经营者、夜市从业者、水上经营者或其他从业者,须事先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并申请劳工证。 第五条 聘用外籍员工的企业和单位、在柬的外资企业负责人、博彩公司、娱乐会所、外籍员工、商务人士等应严格遵守柬埔寨《移民法》和《劳工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未获劳工部颁发的劳工证的外国人,不得在柬务工。 第六条 任何在柬的外资企业、博彩公司、娱乐会所等聘用未获得劳工证的外籍人士,或未获劳工证在柬务工或经商的外国人,将依《劳动法》第16章之相关规定起诉并处以相应罚金,或依《移民法》第5、6章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甚至驱逐出境。 第七条 移民总局和劳工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将联合各省市初级法院检察官共同组成工作组对各外资企业、博彩公司、娱乐会所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 移民总局和劳工总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各省市初级法院检察官共同组成工作组在夜间对各企业和单位进行突击检查。 第九条 居住在边境地带的外国劳工因工作需要频繁进出边境口岸,或作短暂居留的,需履行相关手续,并根据其国与柬埔寨的双边协议申请劳工证。 第十条 对于严格遵守《移民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外资企业、博彩公司、娱乐会所等单位及其负责人,柬埔寨劳工与职业培训部将颁发奖状或表扬信以资鼓励。 第十一条 2016年3月10日签发的《关于加强对在柬外籍劳工监管的联合公告》或任何与本《通告》内容相悖的文件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内政部和劳工与职业培训部所属各部门、各省市政府部门自本《通告》签发之日起须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在柬经商企业和务工外国人办理劳工证的通知》 2018年2月22日由柬埔寨移民总局和柬埔寨劳工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在柬经商企业和务工外国人办理劳工证的通知》。 柬埔寨内政部移民总局和柬埔寨劳工与职业培训部劳工总局通知如下:外资企业负责人、外籍投资商、外籍务工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柬埔寨《移民法》、《劳动法》以及内政部和劳工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对在柬外籍劳工监管的通告》之相关规定。 但是,截至2017年底,仍然有部分外资企业负责人,外籍投资商和外籍务工人员未能严格履行义务,存在违规雇佣外籍劳工和拒不履行办理劳工证的义务的情况。 鉴于此,请各聘用外籍员工的企业、外资企业负责人以及在柬经商务工的外国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劳工证的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外籍劳工联合检查组将于柬新年之后,对各企业、各经营场所及在柬务工外国人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雇佣外籍劳工以及对拒不办理劳工证的,移民总局和劳工总局将按照柬埔寨《劳工法》和《移民法》之相关规定予以惩罚。 望在柬务工外国人及外资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中国驻柬埔寨使馆驻暹粒领事办公室 |
服务热线:(+855)023922788 服务时间:8:30-18:00 广告合作客服QQ:3198631398
© 2010-2020 Koh Thmey Technology.Powered by 新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