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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相关法律
突出围城 发表于:2017-10-3 16:45:3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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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

1、外商投资范围
  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   

2、外商投资的审批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     
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二、招商引资政策
1、投资保障  
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有化政策。对已获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债务。
以上清算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1)支付产品进口及将贷款连本带利一起汇往国外;
(2)支付各种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
(3)转移利润;
(4)将投资资本汇到国外。

2、税收优惠
在柬埔寨,其鼓励技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税务。柬埔寨的鼓励措施主要有:
(1)对纯赢利适用优惠税率(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湖泊、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赢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法律另行规定。

(2)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措施,从第一次获得赢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赢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5年,其亏损额则准许以赢利冲减。如果投资者将其赢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赢利税。

(3)分配投资赢利,无论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埔寨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4)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配件,属于下列投资项目者,均百分之百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占80%以上供出口的投资项目和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以上两类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期限必须始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旅游工业、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家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上述四类投资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三、外国投资管理
1、柬埔寨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
(1)企业职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
(4)不分国籍和种族,专业技术工人以及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2、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或出售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所给予的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出售。

3、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
用于投资的土地的所有权,必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拥有。柬埔寨籍法人投资者是指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企业所占股份超过51%的法人。但投资者可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租期最长为99年,期满可申请延长。

4、劳动力的使用
投资者在柬埔寨可依照其劳动法和移民法的规定,自由选择雇用柬埔寨籍或外籍员工。外籍员工纳税后,允许通过银行将其在柬埔寨取得外汇汇往国外。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1994年8月4日)
《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1995年5月3日)  
《柬埔寨王国税法》(1997年1月8日)   
《柬埔寨王国税法修正法》(2003年2月6日)
《柬埔寨王国土地法》(2001年7月20日)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1997年1月10日)
来自:柬埔寨info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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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美美 发表于 2017-10-11 15:32:48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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