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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国籍与中国国籍有什么优势?
我是酷男 发表于:2017-12-6 12:52: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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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国籍与中国国籍有什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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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丽娜 发表于 2017-12-6 12:55:03 | 阅读全部
《柬埔寨王国国籍法》

柬国国会非常大会通过国籍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柬埔寨王国国会第一届非常大会通过了,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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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为主在柬埔寨王国领土内或外国、达到本法条件的人士规定柬埔寨国籍。

第二条:
所有拥有柬籍的人是柬埔寨公民。柬埔寨公民不能被取消国籍、驱逐出境或逮捕送交某外国,除那有订立引渡条约。

第三条:
正居住在外国的柬埔寨公民,国家通过所有外交手段进行保护,不能自动的失去国籍。

第二章由出生而获柬籍

第四条:
1)无论在什么地方出生,都应得到柬籍者:

2)属于柬籍的父亲或母亲正式结婚所生的孩子,或者得到持有柬籍的父亲或母亲承认的私生子。

3)或都父母不承认,但法庭发出的判决书,这个孩子确实是由持有柬籍的父亲或母亲所生。

4)在柬埔寨王国出生而得到柬籍:

(甲)由在柬埔寨王国出生和合法在柬埔寨王国居住的外国父亲和母亲所生的孩子。

(乙)由无人认识的父亲、母亲所生的孩子和刚刚出生而被人在柬埔寨王国拾到的孩子应被认为是在柬埔寨王国出生。

第三章通过婚姻而获得柬籍

第五条:
与柬籍的孩子或女子结婚的外籍女子或男子,如果要取得柬籍,必须得到婚姻证后三年内与柬籍的配偶住在一起。争取柬籍的法规与手续,必须由内阁法令规定。通过争取而得来,必须由王令宣布。

第六条:
柬埔寨入民不因与外国人结婚而失去柬籍。

第四章入籍

第七条:
外国人可以通过申请而得到柬籍。获得柬籍并不是申请者的权利,而是由于柬埔寨王国的爱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申请书都可以被拒绝。

第八条:
申请入籍的外国人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拥有由本身居住的乡长或分区长出的证明,品行与道德的良好证明书。

2)拥有证明本身从未犯过任何刑事罪的清白书。

3)拥有证明本身从发出之日起算起,已在柬埔寨王国连续居住七年,并在柬埔寨王国有寓所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是在移民法的范畴内发出的。

4)申请入籍时,在柬埔寨王国有寓所。

5)会讲柬语,会写柬文和懂得一些柬埔寨历史,而且有证据显示本身可以在柬埔寨社会和谐的生活,并可以接受柬埔寨良好的风俗习惯。

6)身体健康,不会给国家造成负担。

第九条:
出生在柬埔寨王国的外国人,第八条第三点的七年时间应改为三年。

第十条:
得到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发给的投资许可证,并已实际执行投资计画,投下十二亿五千万柬元资金的外国人,第八条第三点所规定的七年时间可免。

第十一条:
虽然没有拥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出的投资许可证,但已得到合法的批准,并且已投下十二亿五千柬元资金的外国人,第八条第三点规定的七年时间可免。

第十二条:
某外国人,如果为恢复与建设柬埔寨王国的经济利益而捐献给国家预算十亿柬元,该外国人在达到第八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五、第六点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以申请入籍。

第十三条:
如果有证据显示某外国人对柬埔寨王国作出积极与特别的贡献,该外国人可以不必达到第八条的第三点的规定申请柬籍。

第十四条:
有配偶或年龄不足十八岁的儿女的外国人,如果有愿望申请柬籍,可以整个家庭一起申请入籍。

第十五条:
外国人可以申请改名为柬文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申请入籍的申请书上写柬文名。

第十六条:
允许某人入籍,必须由王令宣布。申请入籍的法规与手续,由内阁法令规定。

第十七条:
被允许入柬籍的人,必须在最高法庭上发誓。誓言的内容由内阁法令规定。

第五章关于失去柬籍

第十八条:
拥有柬籍年龄十八岁以上的人,如果拥有另一国籍并在本身自愿情况下,可以申请放弃柬籍。
申请放弃柬籍的法令与条件,由内阁法令规定。

第六章惩罚条例

第十九条:
只有柬埔寨公民才有权接受与使用柬籍身份证和柬埔寨王国护照。

第二十条:
外国人使用柬埔寨公民身份证和柬埔寨王国护照,应被判坐牢五年至十年。

第廿一条:
任何人如果涂改、迭写、外借、写假名在柬埔寨公民身份证或柬埔寨王国护照上,或者使用这些证件,应被判坐牢五年至十年。

第廿二条:
任何人或政府官员、公务员,如果有意隐瞒或者提供柬埔寨公民身份证与柬埔寨王国护照给任何非柬埔寨公民,必须被判与非法使用柬埔寨公民证与柬埔寨护照的人同等罪刑,一如第二十条与二十一条规定。

第七章法则

第廿三条:所有与本法精神不符的法令宣布作废。
本法由柬埔寨王国国会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廿日在第一届非常大会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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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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