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n 发表于 2017-1-25 14:45:39

“一带一路”之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柬埔寨地处中南半岛南部,东部和东南部同越南接壤,北部与老挝交界,西部和西北部与泰国毗邻,西南濒临暹罗湾,地理位置重要。
  作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柬埔寨基础设施落后,产业配套支持不足,既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吸收外资的制约因素,又成为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潜力所在。
  柬埔寨目前全国公路通车里程仅5.2万公里,且一半以上为农村土路,雨季无法通车;铁路总长600余公里,时速不足30公里;电力奇缺,目前全国电力供应不足800兆瓦,电价高昂;产业配套差,工业园区层次较低,产业发展缺乏动力和力。
  柬埔寨市场髙度开放,几乎所有领域都向外资敞开大门。作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柬所有出口欧盟产品享受零关税,出口美国产品享受低关税。柬埔寨经济刚刚起步,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矿业开发、工业体系建设、旅游综合开发等领域市场机遇很多。
  中柬传统友好深入民心,堪称国与国相处的典范,这为拓展双边经贸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中柬经济互补性强,两国在自然资源、产业结构上的差异使双方各具比较优势,在产业内和产业间都形成很强的互补特征。2010年1月1日,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中国率先对柬埔寨绝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柬埔寨将于2015年对中国绝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关税的逐步减免使得双方在优势产品,如中国轻纺、机电产品,柬埔寨农产品、水产品的进出口带来巨大的刺激效应。中柬贸易额连年增长。同时,中柬两国以自贸区为依托,在努力消除非关税壁垒,加强投资合作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中柬目前已经签订大米、木薯两类产品关于检验检疫的出口议定书,这两类农产品可以直接对华出口,这吸引了许多中资企业来柬埔寨投资相关领域。
  中资企业对柬埔寨投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领域广泛,投资涉及电站、电网等基础设施,制衣、农业、矿业、经济特区、餐饮、旅游、房地产等领域。二是民营企业是主力,对柬埔寨投资中,约2/3来自民营企业。三是互利共贏,中资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对当地经济发展、税收、就业等作出重要贡献。
  随着中柬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不断发展以及即将开始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中柬经贸合作前景广阔,大有可为。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特别是农产品种植加工、轻工、旅游等都将成为中国对柬埔寨投资的重点领域。但需要提醒中资企业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柬埔寨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虽然工资成本不高,但劳动生产率仅为中国一半。二是柬埔寨工会力量强大,全国有上千个工会,往往一个工厂有几个工会并存的乱象,罢工、抗议活动较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三是柬埔寨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政府行政效率不高,投资者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耐心。
  今年6月,在第六届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高峰论坛上,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国务秘书表示,“一带一路”所设立的这些经济走廊会使得柬埔寨和这个地区的经济以及世界的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会进一步有助于柬埔寨走向世界。柬埔寨各种各样的交通设施也会随着“一带一路”的落实得到进一步的普及。并且在未来的五年中柬埔寨也在考虑衔接“一带一路”做好国内相关的交通枢纽,让柬埔寨和邻邦的国家能够通过“一带一路”的辐射作用更好地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柬埔寨将进一步加强国内的交通领域项目开发和建设,在大力发展基础设施的背景下展开一系列子项目,希望通过BOT和PPP的模式来实现融资的多元化。
  柬埔寨的近期规划是希望从2015年到2019年,建设更多道路,把工作重点放在高速公路建设上,柬方希望中国公司接洽研究当地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规划,通过PPP和BOT等方式参与建设。
  一、柬埔寨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柬埔寨投资法
    《投资法》制约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对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程序、投资保障、鼓励政策、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使用、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投资法修正法》是对《投资法》的补充和修正。在投资申请、投资项目购进与合并、合资经营、税收、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惩罚等方面给出相关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与运作法令》规定了柬埔寨投资主管部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职权任务和运作方式。  《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2005年12月颁布),规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与任务、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对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特别措施、劳动力管理与使用、职业培训、侵权与纠纷的解决。  《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对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
  (二)中柬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柬埔寨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6年7月,中国与柬埔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紐和保护投资协定》。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进一步为中柬经贸合作开辟更加宽广和畅通的渠道,提供更多的机会。2010年,吴邦国委员长访柬期间,双方签署16项协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资源开发利用、通讯技术、能源开发等领域。

  2、中国与柬埔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目前,中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中国与柬埔寨签署的其他协定  双边签署的其他协定包括:《中柬贸易协定》(1996年7月)、《中柬文化协定》(1999年2月)、《中柬旅游合作协定》(1999年2月)、《中柬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协定》(2000年11月)、《中柬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年11月)、《中柬关于旅游规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4月)、《中柬领事条约》(2010年2月)、《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2011年)、《关于柬埔寨木薯干输华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等。  根据中国_东盟自贸区协议,中柬双方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降税程序。中国于2010年1月1日率先对柬埔寨绝大部分产品实现零关税,柬埔寨2011年实行降税,并将于2013年、2015年进一步实施降税安排,最终于2015年对中国90%以上产品实现零关税。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投资主管部门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一站式服务机构,由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组成。该机构负责对全部重建、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批准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并颁发最终注脈书。  但对于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需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1)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2)涉及政治敏感问题;(3)矿产及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4)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5)基础设施项目,包括BOT、BOOT、BOO和BLT项目;(6)长期开发战略。
  2、投资行业的规定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及其《修正法》(2003年2月3日柬埔寨王国第二届国会通过)等相关法律规定中。
  (1)鼓励投资的领域  《投资法》十二条规定,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2)限制投资的领域  《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  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该细则还列出了“不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活动”和“可享受免缴关税,但不享受免缴利润税的特定投资活动”。
  (3)对外国公民的限制  《投资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作出规定:①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②允许投资人以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投资人有权拥有地上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并以之作为抵押品。
  3、投资方式的规定  (1)外国直接投资  在柬埔寨进行投资活动比较宽松,不受国籍限制(土地法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除外)。除禁止或限制外国人介入的领域外,外国投资人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业组织形式在商业部注册并取得相关营业许可,即可自由实施投资项目。但拟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需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投资注册并获得最终注册证书后方可实施。获投资许可的投资项目称为“合格投资项目”。
  (2)合资企业  合格投资项目可以合资企业形式设立。合资企业可由柬埔寨实体、柬埔寨及外籍实体或外籍实体组成。王国政府机构亦可作为合资方。股东国籍或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但合资企业拥有或拟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除外。在此情况下,非柬埔寨籍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计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3)合格投资项目合并  两个或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撕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新实体需向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
  (4)收购合格投资项巨  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巨所有权,且拟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应向投资委员会提出收购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收购入为未注册自然人或法人的,需先申请注册为投资人。  投资人股份转让造成受让方取得投资人控制权的,投资人须向投资委员会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受}±人名称和地址。
  4、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及其修正法(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
  ①投资保障  柬埔寨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保障包括:(1)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柬埔寨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3) 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埔寨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4)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②投资优惠  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取得的投资优惠包括:(1)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2)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利润税;(3)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4)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2)行业鼓励政策  柬埔寨行业鼓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和旅游业两个方面。
  ①农业  在吸引外商投资农业产业上,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是:(1)项目在实施后,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则被准许免征税。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盈利税;(2)政府只征收纯盈利税,税率为9%;(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获得100%免征其关税及他赋税,但该项目必须是产品的80%供出口的投资项目。
  ②旅游业  自第一届王国政府提出优先发展旅游业的战略以来,柬埔寨旅游业的经济功能受到了充分重视,为旅游业的产业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十多年来,旅游业成为柬埔寨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和支柱产业。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都把发展旅游业作为首要工作之一,将旅游产业定位于“优先发展行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来加快发展。    (未完待续 上)

来源一带一路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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