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n 发表于 2017-1-25 14:49:56

“一带一路”之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中)

3)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2005年12月,《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148号次法令》颁布,特别经济区体制在柬埔寨开始施行。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的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是负责特别经济区开发、管理和监督的一站式服务机构,特别经济区管委会是在特别经济区现场执行一站式服务机制的国家行政管理单位,由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设立,并在各特别经济区常驻。至2008年年底,斯登豪、曼哈顿、柴柴、欧宁、金边和西哈努克等6个特别经济区已获政府正式批准,另有5家也已取得特别经济区委员会许可。
  特别经济区次法令规定特别经济区委员会应向全部特别经济区提供优惠政策;《投资法修正法》规定,位于特别经济区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相同的法定优惠政策和待遇。
  迄今,柬埔寨政府正式批准25个经济特区,获批的经济特区主要分布在国公省、西哈努克省、柴帧省、卜迭棉芷省、茶胶省、干拉省、贡布省、磅湛省和金边市。其中,西哈努克省经济特区数量最多,包括中国江苏红豆集团与柬埔寨国际投资开发集团合资建立的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
  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是中国商务部首批中标的境外经贸合作区之一,也是首批获商务部财政部验收确认的6个境外合作区之一,该合作区在中柬两国政府首脑的直接关注下、以及各级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建设进展顺利,目前已吸引服装、摩托车等类入区企业56家。
  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统计,2013年,柬埔寨各类经济特区共吸引外资项目23个,吸纳就业1.15万人次,吸引投资6861万美元,占柬埔寨全年新批投资额的1.53%。在柬经济特区投资,可享受税收、设备和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近年来,柬埔寨经济特区吸引外资呈增长趋势。在柬埔寨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商主要来自日本、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行业涉及服装、制鞋、电子、农产品加工等。


  5、BOT方式 目前在柬埔寨开展BOT项目的主要以中资公司为主,涉及行业包括水电站、输变电网等,特许经营期限没有特殊规定,水电站的经营期限一般是30-40年。由中国水电集团投资的甘再水电站项目是柬埔寨第一个BOT项目,2006年4月开工,总投资额2.6亿美元,特许运营期为44年,其中建设期4年,经营期40年。

(二)贸易法
  1、贸易主管部门  柬埔寨商业部为柬埔寨贸易主管部门。
  2、贸易法规体系  柬埔寨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关税管理法》、《关于制衣行业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核发的规定》、《关于商业公司贸易行为的规定》、《关于实施装运前检验服务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关于风险管理的次法令》、《关于成立海关与税收署风险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商业部负责出口审批和免税进口核准手续。在多数情况下,进口货物无需许可证。但部分产品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特别出口授权或许可后方可出口。
  (1)作为最不发达国家享受的出口优惠  作为最不发达国家,欧、美、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普惠制待遇。美国给予柬埔寨较宽松的配额和进口关税,欧盟在“除军火外所有商品倡议”下,给予柬埔寨除军火外几乎所有产品零关税的待遇。
  (2)出口商品当地含量及原产地原则  柬埔寨目前无当地含量要求,即不限制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对健康、环境或社会有害的原材料、零部件除外)。  在柬埔寨,出口商应重视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普惠制下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原产地规则对当地含量的最低要求为35%(符合条件的东盟成员国,即柬埔寨、泰国、印尼和菲律宾,在原产地规则要求中视为同一国家)。在“除军火外所有商品倡议”下,原产地规则要求出口产品至少有40%的含量出自出口国。
  (3)出口优惠  根据投资法修正法,由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可享受免税期或特别折旧。其出口产品增值税享受退税或贷记出口产品的原材料。
  (4)出口限制  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的产品包括文物、麻醉品和有毒物质、原木、贵重金属和宝石、武器等,2013年年初,柬埔寨政府明令禁止红木的贸易与流通。半成品或成品木材制品、橡胶、生皮或熟皮、鱼类(生鲜、冷冻或切片)及动物活体需交纳10%的出口税。
  服装出口需向商业部缴纳管理费。普惠制下服装出口至美国或欧盟的,需获得出口许可证。
  (5)免税进口  根据投资法修正法,由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可免税进口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原材料和生产投入附件。为取得生产用原材料免税进口批件,进口公司应每年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申报拟进口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财经部海关与关税署、商业部进出口检验与反欺诈局联合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验地点为工厂或进出口港口。目前,柬埔寨全部进出口货物均接受检验,政府正计划逐年降低检验比率。价值5000美元或以上的进口货物,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检验。检验报告和其它装船前检验文件将被递交柬埔寨海关,货物抵达柬埔寨后,货主凭检验单据到海关交纳税款并提出货物。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1)管理制度  柬埔寨政府近年来不断改进海关管理制度,致力于实现简洁、高效、透明和可预测的海关管理。
  2006年,柬埔寨起草完成并通过《关于通过风险管理实施贸易便利化的次法令》,准备实施基于贸易商档案数据的风险管理系统,即通过利用电脑系统分析贸易商档案数据、商品和/或原产地进行海关监管。为此,柬埔寨政府还采用了计算机化海关清关综合系统——自动海关数据系统。  此外,为简化海关程序,政府决定推行使用“海关一站式服务系统”,并计划在西哈努克港安装自动海关数据系统终端柬埔寨政府希望藉此减轻贸易活动的行政负担,并减少腐败滋生的机会。
  (2)关税税率  除天然橡胶、宝石、半成品或成品木材、海产品、沙石等5类产品外,一般出口货物不需缴纳关税。
  所有货物在进入柬埔寨时均应缴纳进口税,投资法或其他特殊法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除外。进口关税主要由四种汇率组成:7%、15%、35%和50%。
  在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共同有效关税体制下,从东盟其他成员国进口、满足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产品可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按照整体关税减让时间表规定,到2010年,除少数特例商品外,柬埔寨关税税率降至0-5%。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的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并采取属地税制。1997年颁布的《税法》和200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为柬埔寨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2)主要赋税和税率  现行赋税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是:利润税、最低税、预扣税、工资税、增值税、财产转移税、土地闲置税、专利税、进口税、出口税、特种税等。柬埔寨对私人投资企业所征收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是:利润税9%、增值税10%、营业税2%。
  ①利润税  利润税应税对象是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或国外的收入,及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的收入。税额按照纳税人公司类型、业务类型、营业水平而确定使用实际税制、简化税制或预估税制计算。除0%和9%的投资优惠税率外,一般税率为20%,自然资源和油气资源类税率为30%。        ②最低税  最低税是与利润税不同的独立税种,采用实际税制的纳税人应缴纳最低税,合格投资项目除外。最低税税率为年营业额的1%,包含除增值税外的全部赋税,应于年度利润清算时缴纳。利润税达到年度营业额1%以上的,纳税人仅缴纳利润税。
  ②预扣税  居民纳税人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居民的,按适用于未预扣税前支付金额的一定税率预扣,并缴纳税款。税率有15%、10%、6%和4%四种。从业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利息、专利费、租金、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报酬、红利等款项的,应按支付金额的14%预扣,并缴纳税款。
  ③工资税  工资税是对履行工作职责获得工资按月征收的赋税。柬埔寨居民源于境内及境外的工资,及非居民源于柬埔寨境内的工资应缴纳工资税,由雇主根据以下分段累进税率表预扣。
  ④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应税供应品应税价值的10%税率征收。应税供应品包括:柬埔寨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纳税人划拨自用品;以低于成本价格赠与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口至柬埔寨的商品。对于出口至柬埔寨境外的货物,或在柬埔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柬埔寨《土地法》于1992年颁布,并于2001年8月修正。2001年土地法修正案主要目的是明确不动产所有权体制,以保障不动产所有权及相关权益。该法还旨在建立现代化土地注册体系,以保障人民拥有土地的权利。土地法指定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作为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的核发部门,并负责国有不动产的地籍管理工作。
  在所有权规定方面,严禁外籍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土地。《宪法》规定: 全部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单独或集体拥有所有权。仅限于柬埔寨籍自然人或 法人有权拥有土地(第四十四条)。2001年《土地法》还规定仅限于柬埔寨自然人或法人可拥有土地所有权,外籍人士伪造身份证件以在柬埔寨拥有土地的,应受到惩罚(第八条)。柬埔寨籍法人是指柬埔寨公民或公司持有51 %或以上股份的公司。此外,《土地法》规定:除为公共利益外,不得剥夺所有权。需剥夺所有权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并应提前予以公平、公正的补偿。
  2001年《土地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①1979年以前的不动产所有权体制不予承认(第七条)。
  ②本法生效以后,以任何形式占有国有公共或私人财产的,均属无效(第十八条)。
  ③自1989年起,获得认可的不动产占有可构成不动产诉权,并依据本法规定,由不动产持有人取得所有权(第三十条)。
  ④本法生效后,无权属证明即占有不动产的,应视为非法占有者(第三十四条)。
  ⑤有转化为所有权,应明确、非暴力、公开、持续并蓄意的占有不动产(第三十八条)。
  ⑥占有转化为完全所有权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占有构成对该不动产的诉权。权属证明本身为占有证明。而非不可争议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土地登记不动产所有权无争议的,占有权属证明才构成明确、无争议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发生权利主张争议的,应通过对全部相关证据的调查,确定该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不动产占有权属证明可作为证据,但本身不具有决定意义(第四十条)。
  关于不动产所有转让:销售、交换和或赠与合同在地籍登记处登记后,方可实施排出第三方的所有权转让(第六十五、七十和八十一条)。  关于土地特许:柬埔寨土地特许分为三类:社会特许、经济特许及适用开发或开采特许。社会特许受益人可在国有土地上修建住宅和/或开垦国有土地谋生。经济特许受益人可整理土地进行工业或农业开发。使用、开发或开采特许包括矿产开采特许、港口特许、机场特许、工业开发特许、渔业特许,不受2001年《土地法》管辖(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土地特许仅在特许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定权利(第五十二条)。土地特许面积不超过1万公顷,特许期限不超过99年(第五十九、六十一条)。  关于土地租赁:土地租赁分为两种:无限期租赁和固定期限租赁。固定期限租赁包括短期可续租租赁和15年或以上长期租赁。长期租赁构成对不动产的诉权,该权利可用于等值回报或继承转让(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
  关于抵押:不动产所有人可以其不动产作为抵押品,通过抵押或质押方式保证支付债务(第一百九十一条)。
  关于土地使用的限制:1994年颁布的《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化与建设法》管辖柬埔寨全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本法和很多土地使用规划均极其笼统,投资者在实施投资项目之前应认真核对实际的规划规则。
  2010年12月,柬埔寨内阁通过法律草案,允许外国人购买柬埔寨业主房屋一楼以上的房产。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柬埔寨《土地法》(2001年)规定,禁止任何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外商控制的法人)拥有土地,但合资企业可以拥有土地,其中外方合计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9% 。
  由于近30年的战乱,柬埔寨土地体系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土地所有权 权属证明文件及地块登记资料丢失,造成目前仍有大量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纠纷。因此,很重要的一点是投资者在与柬埔寨公司订立土地使用、租赁或按土地所有权分配利益的合同之前,应核实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
  柬埔寨政府暂停批准经济特许地。2012年5月7日,柬埔寨首相洪森签 发《提高经济特许地管理效率》的政府令,宣布自即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济特许地。该法令要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政府关于提供经济特许地的合同规定,不影响社区和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对于已经获得经济特许地,但未按法律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特许地经营权开拓更大土地,转售空闲土地,违背合同,侵犯社区人民土地的公司,政府将收回其经济特许地;对于之前已获政府批准的经济特许地,政府将继续依照法律原则和合同执行。2012年9月底,洪森首相宣布将从投资开发的第六年起对经济特许地征收租金,每公顷5美元,并逐年增加1%,并再次表示不再新批经济特许地,直至其政治生涯结束。 3、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1997年颁布的柬埔寨《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保护劳工权益。该法规反映出柬埔寨政府劳工政策的原则思路: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严格控制外劳输入,只有柬埔寨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
  ①原则规定  《劳工法》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全面保护。该法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1)严格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2)雇主雇佣或解雇工人时,应在雇用或解雇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主管部门书面申报;(3)雇主用工人数超过8个的,应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4)允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为15岁,工作性质涉及危害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8岁。    (未完待续 中)
来源一带一路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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