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不动产税征收法》 实施条例细则释义(一)
引言:2011年6月9日,副总理兼财经部长吉春宣布王国政府从今年9月起开始实施《不动产税征收法》向首都和26个市对25000美元以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不动产税。
柬埔寨公民从来对不动产税无知无觉,亦不知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一消息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社会各界无不热议。有人说,柬埔寨开始进入了一个"税感"时代。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不动产税征收法》,对《不动产税征收法》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从本期起,我们对解读的内容进行分期摘登。希望能给大家以帮助。
不动产税应纳税额
第一条:目的和目标
依据2010年财政管理法第二部分有关不动产税:在柬埔寨首都和省份地区的不动产,有义务缴纳不动产税。房产原值超过1亿柬币应缴不动产税,税率为0.1%,税款将作为国家次级行政部门(首都、省、市、县、区、乡、分区)发展地区的资金。
第二条:词汇注释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 "大区":指首都多个区组成或省的一个城镇
- "主干道":指已明确名命或号码的干道,如在附件中注明
- "次干道":指与主干道平行或与一个主干道连接的路
- "支路":主干道或次干道之间的道路,死胡同、小巷
- "分区路":指在首都金边二区和各省市镇,连接主干道的道路
- "村路":指首都金边二区和各省城镇所有与分区路相连接的,或所有由一个村到另一个村的道路。
第三条:纳税计算基础
首先,税款以不动产(土地值和建筑物值)原值的80%计算,如首都、省的附件中注明,先扣除100000000柬币(壹亿柬币)
第四条:宣布执行
该通知即签字日起生效。
副总理兼财经部部长
吉春
{:8_423:}{:8_423:}{:8_423:}{:8_423:}{:8_423:} 有当地的公司税法吗能不能发到我的邮箱里 ldb_guorongbin@163.com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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