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矿业投资项目指南
Ⅰ- 矿业投资潜力A-柬埔寨的矿产资源
自从十九世纪后半叶以来,法国和中国地质学家对柬埔寨进行了地质研究和矿产调查,结果表明柬埔寨的矿产潜力巨大,包括蓝宝石、红宝石、金、锡矿石、硅土、砂石、铝土矿、锰、高岭土、煤、泥炭、叶腊石(宝塔石)、灰岩、磷酸盐、建筑材料及其它矿物。柬埔寨的矿点分成五大类:
1-金属矿物
锑(Sb)- 发现于菩萨省
铬(Cr)- 菩萨省
铁(Fe)- 马德望省、贡布省、柏威夏省、暹粒省和上丁省
锰(Mn)- 柏威夏省
钼(Mo)- 干丹省、柏威夏省和茶胶省
铝土矿(Al)- 马德望省和蒙多基里省
铜(Cu)- 桔井省、柏威夏省、腊塔纳基里省和上丁省
铜-铅-锌 - 磅士卑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和腊塔纳基里省
锡(Sn)- 磅士卑省和茶胶省
金(Au)- 马德望省、磅湛省、磅同省、贡布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腊塔纳基里省、暹粒省和上丁省
2-非金属矿物/ 工业矿物
粘土矿物(硅酸盐)- 磅湛省、磅清扬省、贡布省和暹粒省
白云土 – 上丁省
萤石 – 波萝勉省
石墨 – 贡布省
灰岩 – 班迭棉吉省、马德望省、贡布省和上丁省
磷酸盐 – 班迭棉吉省、马德望省、贡布省和磅士卑省
硅土砂石 – 戈公省和磅同省
氧化锆 - 腊塔纳基里省
3- 宝石
红宝石 – 发现于马德望省
蓝宝石 – 戈公省和柏威夏省
蓝宝石、红宝石 – 拜林市(马德望省)
锆石 – 柏威夏省和腊塔纳基里省
紫晶 – 磅同省和上丁省
黑玉 – 戈公省和柏威夏省
大理石 – 磅士卑省和上丁省
叶腊石 – 菩萨省
4- 固体燃料矿物
煤 – 上丁省
褐煤 – 磅同省、贡布省、桔井省和柏威夏省
5- 建筑材料
玄武岩 – 发现于磅湛省和腊塔纳基里省
花岗岩 – 干丹省、磅清扬省、波萝勉省和茶胶省
碧石 – 茶胶省
红土 – 马德望省、菩萨省和茶胶省
石英岩 – 贡布省
流纹岩 – 磅湛省
砂岩 – 戈公省和磅士卑省
碎石 – 磅湛省、桔井省和上丁省
建筑用砂子 – 干丹省、磅清扬省和磅士卑省
制砖块用粘土 – 柬埔寨各处
矿物储量仍未经评估。
B-在柬埔寨的矿产投资
基于19世纪法国和中国地质学家留下的可获得的矿产和地质资料,从1993年起,工业矿山能源部向本国及国外公司签发矿权证用于勘探和开采以下矿物:
金:位于磅湛省、磅同省、拜林市、蒙多基里省、奥多棉吉省
金属矿物:位于磅士卑省、马德望省、暹粒省、柏威夏省、蒙多基里省、腊塔纳基里省、桔井省、上丁省
铁矿:柏威夏省和上丁省
铝土矿:蒙多基里省
锑和铬:磅士卑省和桔井省
煤和褐煤:上丁省和奥多棉吉省
灰岩:贡布省
宝石:马德望省和腊塔纳基里省
他们根据其每步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其矿业活动。
概念研究阶段—如果结果好,就进入到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
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如果结果好,就进入到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如果结果好,就决定申请登矿权。
Ⅱ- 柬埔寨矿业公司的社会责任
为了保护政府和人民以及矿权所在地居民能从矿业活动中获得利益,在2001年7月13日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中对柬埔寨矿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了一系列规定。
关于柬埔寨矿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事项重点突出以下几个问题:
1-禁止在国家文化、历史和世袭地从事矿业活动;
2-在私有土地上从事矿业活动时必须进行补偿;
3-要求采用现代技术和设备从事矿业活动;
4-保护自然环境;
5-对工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防护;
6-对矿区内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保护;
7-矿区关闭时对矿区的复原;
8-对当地居民的重新安置;对地下水质的保护;禁止经营木材;预防森林火灾;
9-通过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教育和培训及其它服务,建筑基础设施、健康中心、社区学校,购买柬埔寨境内能得到的货物及服务等方式来发展社区。
A-在《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中对柬埔寨矿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的有关规定
在此法律中有四条规定详细说明了第1至第6个问题:
第7条:在进入私有土地进行探矿和采矿之前,持证人得与私有土地主签订书面协议,不干预不打扰私有土地主,在其进行矿业活动中如果对地面造成损害,必须进行补偿。该条款还对进入国有土地进行矿业活动作出了有关规定,在受保护、预留或限制区域进行探矿或采矿前,持证人必须有相关机构或管辖此区域的部级机构的书面同意。
第8条:禁止在国家历史文化古迹及世袭地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矿产的勘察、钻探及开采活动。
第21条:所有持证人及其分包商必须对其所从事的探矿和采矿活动负责,并遵守以下要求:
1.按照勘探工作计划或采矿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详述的技术及资金计划,采用恰当而有效地方式进行矿业活动;
2.按照《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之规定保护环境,如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研究,有环境管理计划、矿址复原及资金保障计划;
3.确保矿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这一点必须在矿点的采矿计划及职业健康与安全中详述,包括险情的预防及险情的报告程序;
4.保护矿区内及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在采矿计划中详述;
5.教育、培训及雇用柬埔寨人,在用工、教育及培训计划中详述;
6.承诺在适当的时候及地点购买在柬埔寨王国境内能买到的货物及服务。
第25条:持证人因在其矿权证下区域开展矿业活动时对该区域内外土地造成损失时,必须对其土地主进行补偿,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持证人造成的损失,则由他们共同对土地主进行相应的补偿。
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如果开展矿业活动的地点是在矿权证所规定的区域内,在事先签订好相互协议的情况下,土地主应该同意持证人在此地开展矿业活动,因此对土地财产造成的损失,土地主应获得合理而公平的补偿。
根据土地主与持证人之间的相互协议,可进行阶段性补偿或一次性补偿。
如果土地主和持证人就补偿问题意见不一,则由负责矿业的部长解决此事,如果仍然不行,则由负责矿业的部长要求王室政府组织联合委员会来解决此事。
如果有关双方仍然不接受联合委员会提出的补偿方案,则由法院来裁定补偿办法。
B-探矿与采矿协议中规定的有关矿业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条款
在探矿与采矿协议中有11条详细说明了第7至第9个问题:
第1条规定- 签发采矿权证的条件
如果持证人在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书面批文同意其在合同区域采矿后,工业矿产能源部应为其签发采矿许可证。所需文件在递交到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之前,先递交到部里审批,随附以下文件:
1.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体、化学分析、矿物储量及平均品位的确认、生产计划及年产量、市场销售计划、财务分析报告【现金流量分析】);
2.矿山与开采计划;
3.基建计划(设备、基础设施及加工厂);
4.环境部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矿点关闭后的复原计划;
6.社区发展计划(对柬埔寨公民的雇用、教育与培训、基础设施的发展、健康中心、学校、购买在柬埔寨境内能买到的货物及服务等等)。
第2条规定- 复原资金
持证人应在从部里获得采矿权证后60天内,在一个有资格在柬埔寨从事业务的银行以持证人自己的名义开立一个复原资金银行账户,此账户必须由部里和持证人共同管理。持证人按下列程序将合同区域的复原资金存入该银行账户:
(a)存入的初笔资金金额为签发给持证人的每期工业采矿证所需的预算复原费用的20%。预算复原费用由双方在开展采矿活动前共同协商;
(b)剩余的预算复原费用,根据工业采矿证的有效年数,均摊到每一年。
第3条规定- 雇用及培训柬埔寨公民的责任
持证人应最大可能地培训并雇用生活在矿业活动区的柬埔寨公民。因为他们对矿业活动缺乏经验,持证人应对他们进行教育与培训,保证他们最大限度地参与各级矿业活动。在每个勘探工作计划及勘探工作计划预算中均应包含持证人有意接受这一事项这方面的规定。
第4条规定- 雇用外籍人员的权利
持证人可以雇用外国公民,条件是找不到合格的柬埔寨公民来从事所需岗位。尽管如此,持证人仍应尽其所能雇用并培训柬埔寨公民来从事这些岗位。
第5条规定- 复原与安全措施
矿业活动的任何采矿点永久性关闭后,依据可接受的开采方式及经批准的复原计划,持证人应负责对该进行复原的地方进行复原,防止土壤侵蚀,确保地区安全。
第6条规定- 当地居民
持证人及其雇员应当尊重合同区域内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不可过度打扰和干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关于对合同区域内居民的重新安置问题,持证人按《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及《土地法》之规定遵照执行。
第7条规定- 自然环境的保护
持证人应尽可能减少因开展矿业活动对该区域的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在为防止水、土、空气污染及保护野生动植物所必须放弃该区域之前,应不时采取合理的修复措施。尤其要注意的是,为了不非法污染地表或地里的淡水供用、将土壤侵蚀及洪涝灾害损失降到最低,不污染梯田、风景区及垃圾填埋场,持证人应采用合理的方式开展其矿业活动。 除以上总的要求之外,承包方还应执行其复原计划,遵守《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法》的规定。
第8条规定- 限制区
以下区域完全禁止持证人开展矿业活动:考古周围区域、世袭地、历史古迹、坟场、铁路、公路、池塘以及为特别公共目的而预留的土地,即使这些地区是位于合同区域范围内也严禁开展矿业活动,除非持证人有部里的书面批准作为现在使用的探矿权证的补充。
第9条规定- 森林火灾的预防
持证人应注意预防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应立即通知最近的相关当局。
第10条规定- 原木经营
持证人在合同区域内不得从事原木经营。如果发现在合同区域内有或将有原木经营活动,持证人应立即通知负责该区域的相关当局。
第11条规定- 水
在放弃因探矿而受影响的土地之前,持证人应确保开展矿业活动而使用过的水没有实质性地降低水质标准。不允许持证人实质性地降低现有的家用、灌溉用及牲畜饮用水的质量和水量,除非持证人能为这些使用者提供等量的水供用和水资源,或者为上述使用者作出足够的赔偿。
Ⅲ. 柬埔寨矿产资源开发之规则规定
A-《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
《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于2001年7月13日颁布。该法共有10章42条,规范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管理。以下重点介绍该法的主要条款。
1-总则
有三条,明确了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开采,矿山的使用及与柬埔寨王国境内矿业经营有关的所有活动,除石油、天然气的经营由独立的法律规定之外。柬埔寨王国领土境内,无论是地里、地面还是地下,或是在山脉、平原、内海、领海、岛屿、海床或海底所发现的所有的矿产资源均为国家财产。
2-矿权证
有7条,明确了申请人的资格、矿业公司的选择及持证人开展矿业活动的权利。没有相关部门签发的矿权证,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均不得探矿或采矿;土地财产拥有者或合法的土地占有者即使没有矿权证也可私自使用碎石、砂子、粘土及岩石,但不允许其出于贸易目的将这些材料从自己的土地上运出界外。
为了获得矿权证,自然人或法人须向工业矿产能源部递交矿权证申请书。在对自然人或法人的技术、财务能力及商业注册进行了综合衡量后,可以为其签发矿权证。
在进入私有土地进行探矿和采矿之前,持证人得与私有土地主签订书面协议,不干预不打扰私有土地主,在其进行矿业活动中如果对地面造成损害,必须进行补偿。
在进入受保护、预留或限制区域的国有土地进行探矿或采矿前,持证人必须取得相关机构或管辖此区域的部级机构的书面同意。
禁止在国家历史文化古迹及世袭地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矿产的勘察、钻探及开采活动。
3-矿权证的种类
有三条,明确了矿权证的种类。为有效促进柬埔寨王国境内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本法允许柬埔寨人民及自然人或法人申请下列矿权证:
手工采矿许可证:只签发给柬埔寨人,通过使用本国可获得的手工工具及自己的劳动或家庭成员中不超过7个劳力的方式来探矿与采矿。
矿坑和采石场采矿许可证:签发给合格的自然人或法人,用于勘探或从矿坑中开采建筑材料或工业矿物,用于建筑及化工业。
宝石开采许可证:签发给合格的自然人或法人,用于勘探开采贵重宝石、次宝石及装饰石。
矿物【宝石】切割许可证:签发给合格的自然人或法人,用于切割宝石、次宝石及装饰石。
探矿许可证:签发给合格的自然人或法人,用于勘查矿产资源。
工业开采许可证:只签发给探矿许可证持有者,用于勘探及开采位于探矿许可证授权区域范围内的商业矿点的矿产资源。
探矿权证持有者应将关于技术、资金、环保、社会与经济分析方面的,决定矿业活动社会经济可行性的报告递交给负责矿业的部长审批。
如果探矿权证或工业采矿权证的申请是大型项目并能为国家带来特殊利益,负责矿业的部长应与申请人签订矿业投资协议,作为探矿权证或工业采矿权证的补充。
4-签发矿权证的程序
有七个条款规定了签发矿权证的程序。柬埔寨人可本人向手工采矿所在地的矿业部所属的省级或市级机构提出申请。如要申请本法中的其它矿权证,自然人或法人须向负责矿业的部提出申请。
在递交了完整的矿权证申请后至多45天内,负责矿业的部长必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除手工采矿权证外,经负责矿业的部长书面同意,本法中其它矿权证的持有者可以对矿权证申请更新、修改、放弃、抵押、转让(矿权)或继承。
如果矿权证持有者违反了本法中的条款,其矿权证可以被临时吊销或终止。
5-探矿与采矿
有四个条款规定了持证人进行矿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各持证者及分包人必须对其所从事的勘探和开采活动负责,并遵守以下活动要求:
按照勘探工作计划或采矿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详述的技术及资金计划,采用恰当而有效地方式进行矿业活动;
按照《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之规定保护环境,如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研究,有环境管理计划、矿址复原及资金保障计划;
确保矿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这一点必须在矿点的采矿计划及职业健康与安全中详述,包括险情的预防及险情的报告程序;
保护矿区内及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在采矿计划中详述;
教育、培训及雇用柬埔寨人,在用工、教育及培训计划中详述;
承诺在适当的时候及地点购买在柬埔寨王国境内能买到的货物及服务。
工业矿山能源部部长指派能胜任的官员来监督本法的实施,指派官员的职责如下:
依据本法规定,就(矿产资源的)管理向负责矿业的部长负责;
编制探矿与采矿活动年度报告并递交给负责矿业的部长;
收集(数据与)信息,保存探矿与采矿及矿物与矿产品的运输、加工、销售与出口方面的报告;
监督本法条款的实施;
监督保护工人与人民健康与安全及环保规则的实施;
履行负责矿业的部长指派的其它义务。
6-持证人与土地财产拥有者
有两条条款规定了矿业活动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获得矿权证的持证人因在其矿权证规定区域开展矿业活动时对该区域内外土地造成损失时,必须对其土地主进行补偿,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持证人造成的损失,则由他们共同对土地主进行相应的补偿。
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如果开展矿业活动的地点是在矿权证所规定的区域内,在事先签订好相互协议的情况下,土地主应该同意持证人在此地开展矿业活动,因此对土地财产造成的损失,土地主应获得合理而公平的补偿。
根据土地主与持证人之间的相互协议,可进行阶段性补偿或一次性补偿。
如果土地主和持证人就补偿问题意见不一,则由负责矿业的部长解决此事,如果仍然不行,则由负责矿业的部长要求王室政府组织联合委员会来解决此事。如果有关双方仍然不接受联合委员会提出的补偿方案,则由柬埔寨王国的法院来裁定补偿办法。
7- 财务条款
有六条规定了持证人应完成的财务义务。持有矿权证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应向国家交纳注册费、矿权证费、矿权证更新费、矿权转让费及年度土地租金。
所有矿权证持有者须向国家交纳已被开采出矿物的增值税,除非持证人有探矿证或矿物切割证。税金、关税、股权税、股息税、(税金、责任与收费)规定、支出程序、填报税单及支付方式、会计原则及金融实务、结转亏损、免税及矿业投资激励均须采用现行法律。
8- 罚则
有8条条款规定了因违反本法所应受到的惩罚。违反本法任何条款者,处于50万至1000万瑞尔罚金,或处于1个月至5年的监禁,或二罪并罚。
与违法者共谋或自己违反本法条款的矿业部有关官员,与其它犯罪行为一视同仁,应受到行政处罚。
9- 过渡条款
有一条规定了过渡条款。先于本法生效之前就持有正式有效许可证并开始了矿产资源勘探或开采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继续其工作,但要求其至多在90天内根据本法条款申请新的矿权证。
10- 最终条款
废除与本法相悖的所有条款。
B- 相关法规
1- 次法令(王室政府颁发的法规)- 根据2005年1月31日颁发的第8号次法令《关于矿产资源投资原则的决定》及2005年9月29日颁布的第113号次法令《关于对2005年1月31日颁发的第8号次法令<关于矿产资源投资原则的决定>的修改》:
申请人(自然人或法人)应根据《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将其探矿权证申请书,采矿权证除外,递交到工业矿山能源部审批。
探矿权证持证人在探矿期的任何时间,可以通过工业矿山能源部将采矿权证申请书递交到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审批。如果获得了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批准,工业矿山能源部即可向申请人签发工业采矿许可证。
在柬埔寨开采出来的所有未加工矿物禁止出口,应保留下来以满足国内工厂生产成品所需(如金属、水泥、磷酸盐化肥等等)。只有通过设在柬埔寨的工厂生产或加工过的产品才允许出口。
2- 部长令(工业矿山能源部的法规)- 2004年5月25日,工业矿山能源部颁布了《关于注册及矿权申请与更新转让程序之规定》。
《关于注册及矿权申请与更新转让费用的决定》于2006年10月23日颁发并生效。
目前,持证人应承担的财务责任包括年度土地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润分配(如果有的话)费及其它收费,将在勘探及开采协议中明确。此外,持证人应承担的财务责任还有营业税、利润税、工资税及《柬埔寨王国税法》规定的其它税。
C- 申请矿权证的程序
1-首先,公司的一名董事或持股人得亲自到商务部法律事务部门填写注册登记表。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递交的文件包括:
1.注册申请表2份
2.公司章程2份
3、文件属实声明2份
4、在报刊上发布广告的申请2份
5、全部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每人2张
6、董事及股东的照片(4cm×6cm)2套
7、董事无犯罪记录证明2份
8、股权分配决定(如有自然人参与)2份
* 如办公地点设于其中一位股东的住宅内,该公司须提供其房地产所有权证明2份
* 如办公室在租用的场所内,要求公司提供租赁协议2份
* 如办公室设在酒店内不到一年,要求公司提供由酒店业主出具的租赁协议证明2份
然后他/她亲自到工业矿山能源部填写申请表格。注册矿业公司应递交的文件包括:
1. 注册申请表1份
2. 由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申请人(董事)简历1份,随附董事照片(4cm×6cm)一张
3. 身份证/ 有效护照复印件1份
4. 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公司现住址证明函1份
5. 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6. 商务部出具的商业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
2-完成了在这两个部的注册后,他/她得到矿产资源总局向工业矿山能源部的矿产资源总局申请地质调查谅解备忘录(MOU)。
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
确定地质调查的新区域;
为未来下一步详述要勘探的矿物;
将所需费用及风险降到最低。
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6个月,只能延长一次,期限为3个月;
在谅解备忘录到期前,他/她应将技术报告递交到工业矿山能源部审批;
技术报告对申请探矿权证有用;
技术报告经工业矿山能源部批准后,他/她就有资格申请探矿权证。
3-技术报告经工业矿山能源部批准后,他/她与工业矿山能源部签订协议,根据探矿与采矿协议条款签发探矿和采矿权证。
4-探矿采矿协议范本- 共有13章43条规范了持证人所从事的探矿和采矿项目。为了使其矿业活动、财务与工作责任、自然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及其它要求能向工业矿山能源部负责,要求持证人与工业矿山能源部签订具体的探矿采矿协议。
探矿采矿协议重要条款如下:
1. 范围- 明确所要勘探的矿物种类,矿权证区域的地表与坐标,矿业活动、环境保护、复原及其它活动所需经费的责任保证,在矿权证区域从事矿业活动向部里负责的条款。
2. 协议的终止- 第一,当在该矿点所发现的矿物枯竭或不具经济价值时;第二,探矿权证或采矿权证被终止时。
3. 勘探期限—- 6年。
4. 采矿期限- 采矿期限可达30年。采矿期限期满时,如果开采活动仍然具有商业价值,持证人可向工业矿山能源部递交申请延期,可延长采矿期限2次,每次5年。
5- 更新矿权证的条件
a.探矿权证—每两年签发一次,有效期2年。申请探矿权证应递交的文件包括:
1. 探矿权证申请表;1份
2. 工业矿山能源部签发的注册证复印件1份
3. 拟申请的区域及位置1份
4. 由柬埔寨王室政府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最近3年的年度财务状况表1份
5. 探矿及/或采矿计划及预算1份
6. 证明具有探矿及/或采矿方面的财务能力、技术经验、劳动力、设备和机械的证明文件1套
7.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址复原计划及管理1套
8. 对柬埔寨人的录用计划(对柬埔寨公民雇用、教育及培训,使其能熟悉矿业活动)1份
9. 购买柬埔寨境内所能获得的货物及服务计划
探矿权证可以更新两次,每次期限为2年,如果持证人需要申请延长期,必须在现有探矿权证期满前至少90天内,附上部里规定所要求的文件提出申请。申请探矿权证更新所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 更新探矿权证申请表1份
2. 探矿成果报告1份
3. 探矿期间环保及复原报告1份
4. 复原基金平衡表及培训预算表1 套
5. 财务报表(勘探费用开支报表、行政费用、设施与设备、年度土地租金、复原费用、部里审批的培训基金以及其它纳税支出)1套
6. 录用培训柬埔寨人的进展报告;
7. 所要从事的工作规划(探矿、录用与培训、复原、货物的购买、概算等等)1套
在探矿期的第6年年底,当他/她需要延长期来研究该矿点的经济可行性时,部里可以为其探矿权证批准一段附加的有限延长期,或者进入到申请采矿权证程序。
b.采矿权证-- 探矿权证持有者在其探矿期间的任何时候可以申请采矿权证,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审批。如果他/她获得了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批准,则由工业矿山能源部为其签发采矿权证。申请采矿权证应递交的文件包括:
1. 采矿权证申请表1份
2. 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体、化学分析、矿物储量及平均品位的确认、生产计划及开采矿物的数量、市场销售计划、财务分析报表【现金流分析】)1套
3. 矿山及开采计划1套
4. 环境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份
5. 矿址关闭后的复原计划1份
6. 社区发展规划(对柬埔寨公民的雇用、教育与培训,设施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健康中心,学校,购买柬埔寨境内能获得的货物及服务等等)1份
在采矿期间,持证人可以更新其采矿权证。持证人应在现有采矿权证期满至少前90天申请延期,向部长提交下列报告和计划进行审批。申请采矿权证更新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 工业采矿权证更新申请表1份
2. 先前年份采矿成果详细报告(已开采出矿物的数量、化学分析等等)1份
3. 环境保护及矿址已复原或将复原的报告1份
4. 财务报表(收支报表,纳税、支付年度土地租金、交纳收入税及其它税的现金流,复原与培训基金平衡表)1套
5. 下一采矿延长期的矿业活动及复原计划;
6. 执行社区发展计划的进展报告;
7. 采矿延长期间的下一步社区发展工作规划((对柬埔寨公民的雇用、教育与培训、基础设施的发展、健康中心、学校、购买在柬埔寨境内能买到的货物及服务等等)。
6-持证人的工作责任
按照经批准的探矿工作规划或经批准的最终可行性研究,采用现代技术和设备;
承担与开展矿业活动、矿址复原、环保、社区发展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提供开展矿业活动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力;
在协议生效后30天内,提供如期完成工作责任的履约保证金20,000(两万)美元。履约保证金须由设在柬埔寨的一知名银行或一家在柬埔寨有代理银行的外国银行出具无条件担保。履约保证金在持证人在向部里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前一直有效。
保护矿权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环境管理计划及矿址复原。
矿点复原基金—--持证人应在签发到采矿权证后的60天内,在一家柬埔寨授权营业的银行,以持证人的名字开立复原基金银行账户,该基金账户由部里和持证人共同管理。持证人通过下列程序将合同区域内采矿区的复原基金存入该银行账户:
(a)初笔存款数额为签发给持证人每期采矿权证所需复原估算费用总额的20%。复原估算费用由双方在矿业活动开始前相互协商;
(b) 复原估算费用的剩余部分根据工业采矿权证的有效年限平均分摊到每一年中。
为工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提供保障,保护矿区内及周边的公共安全;
放弃有效探矿权证区域内没有找到矿物的部分区域。在探矿期间,每两年放弃一次,每次放弃初始区域的至少30%。所放弃的每个区域不少于初始探矿权证所授区域的10%,对有几何图形要求的邻近区块也应包括在内。
提交技术和财务报告---持证人应在每月底定期向部里汇报全面的矿业活动情况。在每个日历年年底后的90天内,他/她应向部里提交期间发生的矿业活动报告及财务报表;
保密性---对相关矿业活动的资料、分析及说明应注意保密,直至本协议终止或按部里要求允许持证人公布相关资料。协议终止时,所有资料、分析及说明应交给部里。
7-持证人的财务责任—--持证人应支付注册费、矿权证费、年度土地租金、矿物增值税及柬埔寨王国法律中规定的相关其它费用和税费。
8-矿业费用---探矿费、开发费、产品费以及按其会计制度允许支付的行政费用。
9-成品的评价---为纳税所需,以国际市场价,由双方相互同意决定产品的评价。
10-成品的出口与销售--- 持证人应依据柬埔寨王国现行法律,向柬埔寨王室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请其它许可证,用于出口并销售从其矿权证区域内开采的或从其设在柬埔寨的工厂生产的全部或部分成品。
11-雇用外国移民的权利---持证人可以依据劳动法和移民法自由选择雇用柬埔寨公民或外国公民。雇用期超过6个月的外国公民须根据现行柬埔寨王国税法交纳工资税。
12. 探矿权证及/或采矿权证的临时吊销和/或终止---适应于违反《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及探矿采矿协议。临时吊销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果探矿权证或采矿权证被终止,要求他们在探矿权证或采矿权证被终止前付清未偿还债款,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土地租金、利润分配(如果有的话)、利润税及其它相关税,并根据协议将剩余的复原基金存入部里的银行账户,用于已被开采矿区的环境复原。
13. 协议的终止---如果探矿权证及/或采矿权证被终止,本协议即终止。
14. 争端的解决---根据柬埔寨王国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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