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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稳定和谐生產环境‧劳资寄望工会法

2014-5-29 17:24| 发布者: news| 查看: 41125 |来自: 星洲日报

出席三方諮询会议的工会组织代表。政府和劳资三方昨天起针对《工会法》草案內容展开协商,预料法案將在今年內通过和生效。柬埔寨雇主和商会联合会副主席姍达拉表示,在当前劳资关係最具挑战的时刻,草擬《工会法》工 ...

 

出席三方諮询会议的工会组织代表。

 

政府和劳资三方昨天起针对《工会法》草案內容展开协商,预料法案將在今年內通过和生效。

柬埔寨雇主和商会联合会副主席姍达拉表示,在当前劳资关係最具挑战的时刻,草擬《工会法》工作更显重要。

她称,各方对新法寄以厚望,希望它能令工会更具代表性和负责任,以营造稳定和谐的工业关係。

她希望,新法对一直困扰资方的工会课题作出规界,如界定不同工会在同一家工厂的代表性;外来工会领袖对工厂的干预;工会领袖的责任和守法;劳工法庭的成立等。

“新法须以简单明確的文字,阐明这些课题。”

劳工部和国际劳工组织(ILO)於昨早联合召开为期两天“《工会法》草案三方諮询会议”,共有来自劳工部、ILO、柬雇主和商会联合会、柬成衣厂商会和主要工会约70名代表出席。

姍达拉称,建立稳定和谐的工业关係,是实现柬埔寨经济成长和工业多元化的重要因素,这有赖於政府和劳资三方的共同努力。

“有了稳定的生產环境,国际买家才愿意把订单交给我们,更多外资才会考虑到柬埔寨投资。”

柬埔寨劳工联合会主席索安表示,《工会法》约七成的章节內容,和现有的《劳工法》有关,只有三成是“新”的。

“我不认为能在两天內谈成……如果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就会让(谈判工作)面对更多阻力。”

他强调,若《工会法》得不到工会的支持,將来或会有更多“衝突”。

“新法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工会要的,只是就业保障和更佳的工作环境。”

劳工部长:擬定工会法
政府不会草率通过

劳工部长毅森兴表示,目前擬定《工会法》工作仍处在“协商阶段”,各方勿太早“下定论”。

“现阶段就对新法作出评论,仍言之过早。”

他称,劳工部早在2007年便著手草擬《工会法》,並於2011年呈交內阁审议,惟因部份內容仍未完善,因此决定收回及检討。

部长坦言,《工会法》和《非政府组织法》一样,在我国社会十分“敏感”,政府不会草率通过。

他强调,拥有17章91条文的《工会法》,是要確保工会以专业方式运作。“我们不允许(工会)干扰社会秩序和破坏国家利益的事件重演。”

艾吞:罢工权力受限制

柬成衣工人民主工会联盟(CCAWDU)主席艾吞批评,政府是按资方的要求,擬定《工会法》来限制工会权力。

“当《工会法》在2011年呈交內阁时,因面对强烈反对,最终遭搁置……如今在雇主的压力下,它又‘起死回生’!”

他称,按政府和资方的时间表,《工会法》將在今年內通过。

他说,在《工会法》下,工人享有的结社自由和罢工权力,將受到限制。

国际劳工组织(ILO)代表约翰特莫也批评,《工会法》有许多章节违反国际劳工公约,引起该组织的关注和担忧。

“应柬埔寨政府的要求,ILO多年来都在草擬《工会法》上,提供法律諮询援助,使新法能符合国际劳工標准。但根据新版本《工会法》草案,我们认为是在‘开倒车’。”

草案共有91条文,ILO对其中27条有意见,並希望政府能重新检討。

《工会法》草案重点:

第10条文(工会结构)

-工会的成立,必须最少由该工厂或企业工人总数的20%工人组成。
-工会联盟的成立,必须最少由15个工会组成。
-工会联盟联合会的成立,必须最少由10个工会联盟组成。

第55条文(企业最代表性工会地位)

-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及获得资方认可,以在与资方对话或解决纠纷时,拥有与资方谈判的特权。
-如果一家工厂只有一个工会,其成员占工厂超过一半员工(50%+1),该工会可以提出申请成为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
-如果一家工厂拥有多个工会,在没有任何工会成员超过工厂总员工半数的情况下,必须由所有工人投票,以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
-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必须拥有符合工会成立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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