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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ADHO調查‧性侵案受害者處境堪憂

2016-11-29 18:28| 发布者: singlehero| 查看: 6591

柬埔寨促進及保護人權聯盟(LICADHO)一年前發佈《就此脫身:柬埔寨司法系統對待強姦案》報告,披露LICADHO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調查的性侵犯案,認為當局在檢控性侵案方面存面重大缺陷,結果導致鮮少定罪的局面。這 ...

       柬埔寨促進及保護人權聯盟(LICADHO)一年前發佈《就此脫身:柬埔寨司法系統對待強姦案》報告,披露LICADHO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調查的性侵犯案,認為當局在檢控性侵案方面存面重大缺陷,結果導致鮮少定罪的局面。這當中有幾個因素:大量使用賠款來了結案子;警方與司法界面對普遍貪污的情境;法官對法律條文沒有完全理解與應用;社會對女性抱有極大的歧視態度。

上述報告發佈後,LICADHO繼續跟進調查性侵案,依然得出類似的分析,報告所指出的司法系統缺陷仍然沒有獲得解決。根據LICADHO最近發佈的跟進調查,2015年,LICADHO調查了282宗強姦或企圖強姦案,其中有125宗已結案,157宗還沒有。後者當中有38宗在2015年第一季通報,這意味著案子在將近兩年後仍未解決,顯示刑事案司法系統處理強姦案的反應依然緩慢。

282宗案子涉及292名受害人,其中75人是18歲或以上的女性,217人18歲以下。相對來看,成年女性的受害者較少,但這可能沒有反映真相,因為她們擔心承受社會污名,或受到丈夫責怪排擠,這是讓成年女性不敢向警方報案的阻力。

18歲以下的受害者,有14人(6.5%)介於1歲至5歲,76人(35%)介於6歲至11歲,127人(58.5%)介於12歲至17歲。只有一宗案子涉及多名男性受害者,而其他案子的受害者都是女性。這百分比與2015年報告非常類似,該報告發現58%的未成年受害者的年齡介於12歲17歲。這顯示,當兒童年齡增長,遭受性攻擊的危機隨著增加,並在進入青春期後達到危險高峰。

LICADHO這一年來的跟進調查,也正如2015報告所提,分析已結案的案子,可得出以下三大情況:審訊前即已結案;案子進入審訊,但沒有定罪而了結,或在可疑的情況下定罪;案子以符合刑法,施以強案定罪及判監刑結束。

125宗已了結的案子當中都涉及婦女與兒童,32宗(25.5%)在審訊前即已結案;40宗(32%)在審訊後結案,但定罪有缺陷或無罪釋放;53宗(42.5%)以定罪並施以適當刑罰而結案。比較2015年報告的數據,第一種情況,即未審結案已減少(32%);第二種情況稍微減少(33%);第三種情況增加(35%)。雖然第三種情況有可喜的成果,但只是一年的表現並不足以代表趨勢。而且,審視第一和第二種情況,顯示所有在2015年報告所提到的態度與執行問題依然存在。

庭外賠錢了事

與2015年報告一樣,在審前即結案的情況當中,用賠款來和解占大部份。LICADHO監督的32宗案子當中,據知有19宗是通過賠償來換取受害者撤告,這當中有5宗涉及18歲或以上的女性,而14宗涉及18歲以下的女性。

性侵案呈報後,賠償通常由權威人物介入協調,上述19宗案子當中,有8宗的賠償是由警方協調談判,4宗由檢方,2宗由法官,1宗由鄉長。另外4宗似乎是由受害者家屬與加害者之間協調。

當警方或法庭人員出力參與談判賠款,他們一般會從嫌犯獲得金錢,有時是受害方給付。鑑於貪污性質和涉及方都想秘密低調處理,像這樣的付費行為難以受到揭發,但LICADHO的監督人員只是有時會聽到談判的細節。

按照柬埔寨法律,刑事案不允許通過賠償來達成和解。警務人員如果阻止刑事案進入程序,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公務人員與法官收賄是刑事罪。但根據LICADHO的資料以及監督人員的經驗,顯示這類行為在2015年依然普遍,也鮮少受到處罰。

●案例

一名24歲的女子參加親人的婚禮後被強姦。嫌犯被逮捕,案子去到檢方。受害者在這階段同意接受嫌犯給付1500美元,以換取她消案。嫌犯也同意付3000美元給檢方,以確保他不會被控。檢方收了費用,嫌犯獲釋,但是受害者一直都收不到錢。在這樣的案子,調查法官也可能收了錢,因為在審訊前,他有權力決定扣留或釋放嫌犯。

被迫與加害者結婚

在2015年,LICADHO監督人員獲得消息,有2宗案子是在受害者與嫌犯結婚的情況下解決的。如同2015年報告,這數據並不高,但這情況在現實當中持續發生是令人不安的。這顯示女性不受到重視,價值要由性純洁來定位。就算是被強姦而失去失去性純洁,對有些婦女或女童,與嫌犯結婚被視為最佳或唯一的選項。

●案例

一名12歲的女童遭一名20歲男子強姦三次。受害者家屬向鄉警方報告,警方安排他們與嫌犯的家屬談判。受害者家屬最後同意,讓女童在16歲時與嫌犯合法結婚,並撤掉刑事狀。

強姦淡化成非禮

在審訊後結案,但定罪有缺陷或無罪釋放的情況,有10宗由檢方控予強姦罪,但結果是以非禮罪名定罪。罪名由調查法官或審判法官提出。非禮罪是比強姦罪輕微的罪行,最重判3年有期徒刑。雖然在一些案例可能存有更動的正當理由,但正如2015年報告中所討論的,這通常是法官方面對法律的誤解而造成的。舉例來說,10宗案子當中有6宗涉及強姦行為,但因受到他人打斷,或因為受害人反抗而終止。在這樣的情況,把罪行定為非禮罪是錯誤詮釋法律,定罪為企圖強姦才是適宜的,而企圖強姦的刑罰與強姦同等。

醫學檢查通常也是導致罪名改變的情況之一。如果醫學報告陳述受害者的生殖器沒有明顯的嚴重傷害,或處女膜受到損害,就常見到庭方結論為插入陰道的深度不足以理解為強姦,嫌犯由此改控予非禮罪。醫學報告給予不恰當的估評與其他證據的情況,在很多案子受到忽略。

此外,因為報告具有決定性質,嫌犯有時會用錢收買醫學檢查人員或地方衛生部門,淡化受害者的傷害程度。

另外,LICADHO調查9宗案子,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被告強姦罪名成立,但法官量刑並沒有慮及受害者的低齡。根據刑事法,強姦受害者的年齡可視情況而加重被告的罪刑,即7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否則為5年到10年有期徒刑。這9宗案子,受害者介於9歲到14歲,但被告只被判5年有期徒刑。這顯示有些法官並沒有充份瞭解強姦罪條文,或者在量刑時,並沒有充份考量可加重罪行的情況。

●案例

一名7歲的女童遭鄰人在不同場合強姦三次。檢方以強姦罪名控告嫌犯,並獲調查法官認可,但審案法官更動為非禮罪,根據是醫學報告指生殖器沒有受到傷害。嫌犯最終被判2年有期徒刑。(来自: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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