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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柬埔寨输入中国劳务管理办法的函
siment 发表于:2010-6-30 04:22:0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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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外经贸合函[2002]104号

发布日期:1013496834

浏     览:27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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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                                              外经贸合函[2002]104 号

关于发送柬埔寨输入中国劳务管理办法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 厅、局 ),有关中央管理大型企业 :
近来,柬政府出台了新的中国劳务输入管理办法,对柬企业引进中国劳务人员的有关手续做出规定,并授权“柬埔寨国际劳务管理公司” (CAMBODIA INTERNATIONAL MANPOWER MANAGEMENT CO.,LTD) 作为独家代理管理自中国引进的劳务人员。现将束政府有关公告 (见附件) 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请指导我有关公司遵照束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对柬劳务合作业务,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执行中遇有普遍性问题或障碍请及时反馈给我部或我驻柬使馆经商处。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1                                                    ( 中文译文 )
柬埔寨王国
国家  宗教  君主
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
劳工部第 27 号                                   2001 年 10 月 15 已于金边

公  告
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 (MOSALVY) 通告所有在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东主和在柬埔寨王国工作的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的技术人 ,MOSALVY 已承认柬埔寨国际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CIMM) 为负责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柬埔寨王国工作的官方代理公司。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需要雇用或已经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和已经或有意要在柬企业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按以下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
一、需要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通过CIMM 向 MOSALVY 申请下一年度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用工指标。未申请年度用工指标,MOSALVY 将不允许雇用专业技术人员。
二、需要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和想要在柬企业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通过 CIMM 招聘或申请工作。
       三、通过 CIMM 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的雇员卡和劳工证,必须按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 261-265 条和 MO- SALVY于2001年7月16日发布的第161和1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正在使用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应在2001年11月底之前到CIMM公司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按柬埔寨劳动法的规定完成雇员卡和劳工证的申请手续。
五、 MOSALVY 发放的雇员卡和劳工证有效期为一年并收取一年的费用。MOSALVY 每次发放的雇员卡和劳工证的有效期将不超过内政部核发的居留签证的有效期。
雇员卡和劳工证的有效期只能再延期一年并需收取费用。当期延长后的有效期到期后,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离柬回国。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法规重新办理申请进入柬埔寨王国的手续。
六、 MOSALVY 将依据法律程序对违反柬埔寨王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若需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请按以下的地址联系 :
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就业与劳工局
地址 : 金边市 184 路 28 号
电话 :023-723592 传真 :023-724291
柬埔寨国际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 金边市诺罗敦大道 107 号
电话 :023-210838  023-213848

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都希望有关企业和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予以严格执行。
                                       尹绍兴大臣 ( 签字 )
                                  劳职部部印

附件 2                                                     ( 中文译文 }

柬埔寨王国
民族  宗教  君主

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
编号 SKBY020                                          2002年1月18日于金边

关于雇用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的公告
一依照柬埔寨王国宪法
一依照 1999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组成柬埔寨王国政府的 NSRKT-1198-72 王令
一依照 1994 年 7 月 20 日组成内阁的 02-SN-94 号王令
一依照 1997 年 6 月 13 日颁布实施劳工法的 CSRKM 一0397-01 王令
一依照 1999 年 6 月 17 日颁布关于组成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的 NSRKM069906 号王令
一依照 1999 年 10 月 4 日关于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成立的 87ONKRBK 内阁法令
一依照 2002 年 1 月 11 日首相的签字同意
决  定
第一条
本公告规定了柬埔寨王国劳工法所界定的企业申请外国人来柬就业谋取工资的办法。
本条所谓来柬埔寨就业谋取工资的外国人不包括外国使节、国际机构的职员、非政府组织的职员、王国政府或部门的顾问或专家及在外国使节投资条约下的投资者和与王国政府有协议的人道主义组织。
本条规定的外国人和雇用外国人的企业主应严格按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 21 条和第 261-265 条执行。
第二条
上述第一条所规定的外国人应拥有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颁发的劳工证和工作簿才能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工作。
自即日起劳动法第一条所界定的企业在需要招聘外国人来柬工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外国人的人数、技术专业和外国人的国籍及在雇用合同中说明雇用条件。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将对企业主申请的候选人来源研究考虑和作出批准。
第三条
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将根据申请颁发许可证,准许私人公司作为代理,负责输入外国人来柬埔寨企业工作。
各个柬埔寨的代理机构应与各外国人的原籍国的代理机构合作,以审查外国人的身份证件、技能和外国人法律证件。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批准输入柬埔寨各企业工作的各类申请。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委派各代理公司依照协商一致的雇用条件安排外国人与企业主签订雇用合同。
如果企业主提供候选人的来源,企业主可以亲自向外国人本人国家内的代理联系,以便规定有关雇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在外国人输入来柬埔寨之前,外国人所在国的代理机构应与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的代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劳职部的代理公司应保证所有输入来柬埔寨王国工作的外国人全都具备如下条件:
--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
--符合劳法法的法律文件;
--在进入工作之前或开始首次工作的时候应接受不少于8个星期的关于柬埔寨的法律、传统风俗习惯和束语的培训。
--应保障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于无专门私人代理公司负责的外国人,劳职部将亲自对企业申请输入外国人来柬就业进行审查和决定。在此情况下,用人企业必须与外国人签订合同并在外国人来到柬埔寨时立即办理外国人劳工证和工作簿。职工流动 ( 职工输入 ) 情况通报须符合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 21 条的规定。
第五条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两年。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也应附有一份柬文。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外国人要在柬埔寨王国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第六条
每个来柬埔寨就业获得工资报酬的外国人应:
1.合法进入柬埔寨王国
2. 有合法的护照
3. 有合法的居留证
4. 有外国人本固有关机构或其他国家颁发的文凭或合格的专业技术证明。
5. 有柬埔寨王国社会事务飞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的劳动医院局或外国人本国的有关机构或外国人居留过的有关机构颁发的本人健康证习书或文件,证明外国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所要从事职业及没有某种传染病。
第七条
从即日起,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不准许企业未经本部批准输入外国人来柬埔寨工作。
本公告公布之前已在柬埔寨境内工作但还没有劳工证和工作簿的外国人,应在2002年3月底之前办理劳工证和工作簿申请手续。
本公告公布之前已接受外国人工作但还没有办理职工流动报告的柬埔寨企业,应在2002年2月15日前办理通知职工流动的报告。如果还没有签订雇主与外国人之间雇用合同应同时签订雇用合同。
第八条
在签订雇用合同或合同期满、停职或合同终止时,企业主应以书面报告接受外国人工作的职工流动情况。关于职工流动情况的报告书应在录取雇用后或停职后最迟不超过 15 天内送交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以便登记入册。金边市的企业应将职工流动书送交各省市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局。
第九条
此公告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大臣尹绍兴 ( 签字 )
劳职部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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