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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政府劳工部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从严要求外籍在柬埔寨务工人员办理《劳工许可证》,主要基于以下法律规定: 1.《劳工法》第261条: 未取得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的外国人不得就业。 2.《移民法》第19条:雇佣外国工人,必须遵守柬埔寨王国劳工法的规定。内政部在劳工与社会福利部的配合下,有权进入各工厂、企业、公司、商行检查外国人的劳工证。 《移民法》第36条:内政部长有权把以下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柬埔寨王国国境。 (一)其行为和活动对柬埔寨王国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外国人。 (二)有关部门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反对柬埔寨王国安宁的外国人。 (三)在柬埔寨王国工作而没有劳工证的外国人。
3.《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第18条: 符合下列条件,投资人可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雇佣外籍员工: 1、柬埔寨王国公民中无具备相应资质及专业技能人选。如雇佣外籍员工,应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该雇员护照副本、学历和(或)学位证书副本及简历等相关文件; 2、投资人应书面阐述雇佣外籍员工的必要性,并经劳工部核发就业许可证; 3、外籍雇员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就业,应持有劳工部核发的就业许可证。 由此可见,外国人在柬埔寨办理劳工许可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只是这此规定以前未严格执行。在柬埔寨的外籍务人员应及时申请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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